十一、河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豫政[1996]86号 1996年12月20日)
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十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1997年1月5日 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2.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 1997年1月5日)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四、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 1997年1月9日)
1.删去第九条。
2.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必须取得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3.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
4.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 1997年10月18日)
第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