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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对条文项目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 1993年11月4日)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2.第十八条修改为:私有房屋租赁的,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七、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号 1993年11月27日)
  删去第十二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豫政[1995]32号 1995年5月3日)
  1.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删去第二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1996年1月20日)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在完成治理任务后30天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款修改为:限期治理项目未完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第二十条修改为: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的排污单位,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 1996年3月20日)
  删去第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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