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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学院一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学院一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172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侯政地〔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农用地37.9835公顷(其中耕地24.88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水田0.7988公顷,金屿村水田2.5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1公顷,上街村其他农用地2.4718公顷,新峰村水田0.0741公顷、其他农用地0.1636公顷,美岐村水田21.4553公顷、园地3.3439公顷、其他农用地6.98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577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40.6412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3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0.664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江夏学院,作为该校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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