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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红湖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红湖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169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批建瓯市红湖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瓯政〔2004〕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瓯市农用地4.31公顷(其中耕地3.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建瓯市徐墩镇大潭村水田0.268公顷、旱地0.172公顷、园地0.36公顷、林地0.7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公顷、未利用土地16.57公顷,九匡村水田2.74公顷、园地0.01公顷、未利用土地2.78公顷,湖圹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3公顷,山边村未利用土地1.54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26.066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114.827公顷(水域),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40.89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建瓯市红湖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建瓯市红湖水电站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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