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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第七条 评价机构是经相应人事行政部门按权限委托或按规定准入,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并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评价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的有关信息。受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和复核,经人事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在评审前,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笔试、面试、人机对话等辅助手段对申报人员的相关素质进行考核。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每次参加评审的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部门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第十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与培育优势产业需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适应本省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除国家和省已明确不进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近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可由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价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或专业,申请人须先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在其成绩有效期内,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经评审、考试、认定、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工作。外籍及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来浙工作,可持本人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评价机构申请资格认定。人事行政部门或评价机构经一定方式和程序认定后,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资格认定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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