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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受聘地的住所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 申领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相关公安部门领取《居住证》。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原人事行政部门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当地到省内其他地方择业就业或离开本省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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