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 200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鼓励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或创业,为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当地户籍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浙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及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及其相关管理。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在杭省直和中央驻浙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发改委(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籍地、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期满后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办新证。
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的工作、居住的证明;
二、表明持有人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购买商品房、购车入户、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省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