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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我省工作、服务和创业的柔性流动人才,在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公务员招考、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商务出国等方面,享受我省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其中,来我省的海外留学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海外所取得的学术和技术业绩、称号、资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从省外来浙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效用不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建立聘用关系的柔性流动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各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可按规定为柔性流动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取得的知识产权,凡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取得发明专利权属等,按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我省人才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在我省工作并居住的柔性流动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凭双方签定的契约文本及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领《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或《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并享有相关待遇。外国专家、澳港台专家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投资、工作和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专家证》、《浙江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的便利,外国专家因工作需要可给予办理长期居留及多次入境签证,并享有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人才柔性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人才柔性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劳动、知识产权等争议,可向我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才柔性流动工作的领导,重视通过柔性流动形式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要结合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才柔性流动工作进行规划、预测,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加强宏观调控与引导,进一步促进人才柔性流动,充分发挥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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