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利用其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在我省开办咨询服务等各类中介机构。取得执业资格的海内外各类专业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我省注册登记并开设事务所、医疗诊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允许以个人身份在体育、文化艺术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海内外人才,按照行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来我省从事自由职业。
8、经我省有关部门批准,柔性流动人才可以接受我省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服务。可以聘用方式担任我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单位的领导职务。
9、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在与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可以从事兼职工作,尤其鼓励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到本省欠发达地区从事兼职工作。
除上述方式以外,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与我省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采取其他方式为我省提供所需的各类服务。
第五条 我省单位在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安全、不影响国家重大科研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提下,可以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聘用柔性流动人才,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在我省工作的柔性流动人才,其报酬和待遇应与本人业绩、贡献相挂钩,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经与本人协商,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期股制、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业绩工资等。柔性流动人才可以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可计入成本,列入工资总额。柔性流动人才工作所得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原则上归个人所有。若占用原单位工作时间或使用原单位技术、设备的,由个人与原单位按合同约定分成。
第七条 柔性流动人才领办或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社会科学等相应奖项的,可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产生显著效益的,在该产品所得利润中税后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我省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