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坚持做到在聘用人才的同时,落实好人才的社会保险,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投保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各项保险政策落实到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应补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流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要按规定接转各项社会保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主动做好社会保险费用的续缴工作,确保社保关系不因人才流动而断档。
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龄计算衔接工作。凡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签订了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满一年,并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九、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在政治上的进步,积极培养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综合素质较好的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评选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推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人选、选拔“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人选,以及其他各类政府奖励表彰、先进评选等,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要一视同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联系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重点掌握一批民营企业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层次人才名单,为他们创业和成长提供服务。
十、努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先进典型。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充分调动各方面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