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创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开发目录和需求信息。在全省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才开发统计系统,及时掌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求情况,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加强省、市人才网站建设,提高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对称程度,充分发挥网上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作用。继续做好赴北京、上海等高层次人才密集省市的引才招聘工作,进一步发挥引才工作的品牌效应。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和外国专家智力,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和条件,不断拓展招才引智的领域和渠道,提高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工作效益。
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体系。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大力发展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积极与国内外行业协会、人才中介组织等机构建立联系,通过市场化和国际化运作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我省和外省其他人才中介组织、海外人才中介公司为我省推荐高层次人才,并使之成为企事业单位引进拔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市场手段,积极采取运用载体整体引进、团队集体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大力倡导和积极推行人才柔性流动。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我省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积极推进人才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合作。努力加快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才开发一体化进程,促进沪苏浙三省市的高层次人才智力共享,开发和用好长三角地区的高层次人才资源。同时,各地要建立本地籍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库,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和沟通,鼓励他们回国回乡创业、创新和发展或提供各种形式的智力服务。
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政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其他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首席专家、特聘专家制度。逐步提高在浙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津贴标准。对在我省担任实职或一年中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共享型院士,发放与本省院士同等津贴。对来我省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补助费,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通过柔性引进来我省工作、创业或服务的国内外人才,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并享有我省当地居民相关待遇。要切实为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解决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住房等实际困难。各地要落实一定数量的人才周转公寓和安居房,优惠出租、出售给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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