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候选人
推荐候选人工作由各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一式十份),并附有近五年来代表性的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不超过十部、篇,并标出主要贡献的相关段落),以及反映成果被引用和成果评价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注明出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二)初选候选人
各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各单位根据特级专家的推荐标准和条件,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和附件材料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定有效候选人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初选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四)产生正式候选人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各领域评审委员会,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评审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候选人得票顺序和各领域应选名额1:2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7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种书面异议,必要时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进行核查,并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五)选举并确定特级专家
首次选举特级专家,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浙院士,有关单位负责人,并邀请部分省外院士、专家进行;以后增选,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浙院士、在任特级专家、有关专家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选举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赞同票超过实到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依次入选,按应选名额满额为止。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举结果最终确定特级专家名单。
第九条 最终确定的特级专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特级专家”证书。
第四章 特级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特级专家享受以下权利: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自主权;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问题时,有关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单位以及所在单位要优先帮助解决;受资助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享受二级医疗待遇;每月给予一定的津贴;每年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和两周的学术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