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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 200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实现新世纪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是我省设立的最高学术技术称号。
  第三条 浙江省特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首次评选不超过30名,以后每次增选人数视情而定。各领域和学科的具体名额分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特级专家的评选工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条 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可被推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
  第六条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第七条 在浙两院院士不参加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和选举特级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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