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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政策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持有《居住证》并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车辆入户。
  第三十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持有《浙江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人员,可凭证件作为在本省的身份证明,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待遇,办理相关的个人事务。如果需要,也可根据个人意愿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创新观念,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
  人事代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是改革实践的产物。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或者批准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人事工作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观念,实现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和优化配置;有利于畅通人才能进能出渠道,消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人才的责任感、危机感,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全省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创新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职能,加快建立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市场主体的要求,以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契机,加快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可靠、高效便捷、服务周全、管理科学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省外、境外、国外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经济组织的中方人员,以及其他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代理服务。要努力创造条件,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健全人事代理功能,为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流动人员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毕业生转正定级,户籍挂靠,代交社会保险,人事管理咨询,人才规划,人才评价,人才推荐、招聘、引进,以及其它相关人才人事业务,不断提高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突出重点,为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要根据国有企事业单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通过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先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创造条件,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要妥善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排忧解难。通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排除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障碍,帮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减轻人事管理事务负担,降低人事行政管理成本,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由当前以事为中心向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转变,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相互配合,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基层单位、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同时,认真负责地为他们做好人事和组织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人事代理工作,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人事代理服务。对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等手续。
  五、加强领导,促进人事代理制度全面推行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人事代理制度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要求,依法开展人事代理各项服务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促进人事代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人事代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科协、文化、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为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目的、要求和意义,营造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良好环境。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破除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
  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考试、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方式进行,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
  第六条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逐级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提供经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核实的或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能反映本人水平、能力、业绩、职业道德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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