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兑现落实的同时,还可试行以下安置方式:
(1)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从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置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可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三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留用地安置。可按征地面积的10—15%比例划出给被征地单位作生产发展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留用地应依法办理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纳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
(3)就业安置。通过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4)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的收入。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具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能源等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参予这些项目的利润分成,获得稳定收入。
(5)农业生产安置。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四、增加征地透明度,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一是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拟征地的拟补偿安置标准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笔录作为征收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二是增加预公告程序。在报批征地前,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的内容主要是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在预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三是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四是征收土地批准后依法进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了简化征地程序,可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合并在征地批准后一次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