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
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
国土资源部已确定我省的广州市、佛山市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在规范征地权的行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优化征地审批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广州、佛山市应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县(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借鉴广州、佛山两市的成功经验,逐步地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加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收土地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制订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来测算,并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求关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为合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使征地补偿真正做到同地同价。同时,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05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当地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各级人民政府在依法实施征收土地时,应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要制订具体办法,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要使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业。要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即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同时,为了保护外来土地承包户的利益,应将青苗及属其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外来承包户。依照法定的倍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不得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为理由,压低、拖欠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