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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监三号行动”的通知

  附件: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2.2005年上海市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略)
     3.2005年上海市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4.2005年上海市泳池水卫生监测汇总表(略)
     5.2005年上海市游泳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略)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传染病的查验制度,游泳者泳后滴眼情况,并在场内外设有明显的禁泳标志。
  3、是否有专人负责落实游泳者督浴、定期进行更衣箱消毒工作。
  4、是否有专人负责池水净化处理及消毒工作,并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5、是否根据游泳场所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及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重点检查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情况;水质消毒药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氯化消毒应有保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消毒药物;天然游泳场必须设置卫生保护地带;非循环水游泳池应每场补充新水。
  2、是否根据池水净化装置的设计参数,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3、强制性浸脚池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
  4、是否有充足淋浴龙头和厕所蹲位。
  三、游泳场所自身管理
  1、游泳场所(包括社区、会所或会员制单位等)是否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当年有效验证凭证。
  2、救生员、巡水员以及其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3、室内游泳池是否加强自然通风,每场次应按实际泳客客流量,保证游泳馆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4、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情况。
  四、水质检测和消毒情况
  1、水质监测
  各区县在本次行动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对辖区内重点游泳场所进行水质监测,原则上不低于本辖区游泳场所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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