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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见的通知

  五、进一步引导投合理降低标药品价格。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逐步合理缩小投标药品合理价格区间。同时,控制高价位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对中标的高价位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含高价位药品通用名的药品总金额的35%,一、二级医疗机构对中标的高价位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含高价位药品通用名的药品总金额的30%。
  六、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让利于民。本市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加规定流通差价率(额)的作价方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具体价格管理,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
  七、严格按照《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布后30日内,根据各自选定的药品品种和数量,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买卖合同》。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要求各种形式的折扣让利,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中标企业要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并在标准编码上与本市医疗保险的结算审核系统、物价部门的药品价格管理系统相衔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信息都应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上公开,以公平、公正地搞好药品采购,提高工作效率。
  九、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形成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医保、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市纠风办负责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本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本市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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