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
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并提供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负责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
二、由本市医疗机构(指本市区域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为主体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本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周期为2年,每年进行两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中标的企业和品种,由各级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上公开采购和自行选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各种手段组织再评审、再筛选。
三、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除《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外,本市医疗机构采购量大、临床应用广泛、价格高的药品也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使全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四、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按卫生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投标企业要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合格的药品检验报告;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要充分利用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政府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此外,本市要逐步积累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库信息资料,并供给企业、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