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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政府要将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要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发挥扶助残疾人的作用,鼓励和倡导各种社会服务设施向贫困残疾人减免收费。组织“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的关爱及时送到贫困残疾人的心中。
  十三、努力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要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主导、制度保障、责任明确、各方参与、运转良好、科学合理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切实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要把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注意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残疾人的要求,积极探索和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聚全社会之力,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做力所能及之事,为创造和实现更加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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