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政府要将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要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发挥扶助残疾人的作用,鼓励和倡导各种社会服务设施向贫困残疾人减免收费。组织“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的关爱及时送到贫困残疾人的心中。
十三、努力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要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主导、制度保障、责任明确、各方参与、运转良好、科学合理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切实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要把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注意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残疾人的要求,积极探索和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聚全社会之力,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做力所能及之事,为创造和实现更加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