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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逐步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
  目前,全省还有35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或住在危房内。各级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有计划地逐步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实施扶贫移民搬迁的地方,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不能搬富不搬穷。城镇贫困残疾人无房住或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计划之内,优先安排解决。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实行实物配租,确保残疾人都有房住。
  五、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陕政令〔2002〕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27号)精神,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完善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市、县、区,可将结余资金用于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用于扶持、引导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做好职业介绍、指导工作。城镇社区组织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千方百计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项目,强化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
  六、把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
  要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确保贫困残疾人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根据《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特困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筹资部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可由地方政府提供资助。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难以承担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也要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等部门参加,以便加强统筹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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