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贫困残疾人绝大部分在农村,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是整个扶助工作的重点。要继续贯彻实施《陕西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一些相对贫困地区,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优先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坚持开发式扶贫和参与式扶贫,注意选择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合残疾人特点,有利于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公司加农户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使贫困残疾人能够直接受益。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贷款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扶贫项目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贫困残疾人增收。其他地区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优先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切实做好特困及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
因重残无法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需要依靠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各市、县、区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照顾他们的特殊需求,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能力扶养、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对有残疾的下岗职工,要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家庭的低保标准。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4〕25号)要求,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疾人证》,属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除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以上的保障金或视实际情况按全额发放保障金;属言语、听力、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10—30元的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