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取缔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1.小于5000KVA的电石炉;
2.小于32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电炉除外);
3.1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
4.敞开式电石炉;
5.土焦炉(含各种改良焦炉);
6.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与设备。
(二)建成项目的整改要求
1.核批手续不健全或存在违规审批行为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并补办相关手续;
2.企业各项手续齐全,并配套建设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在经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3.对未配套建设有效的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须限时实施整改。对超限的企业一律实施断水、断电等停产措施。
(三)在建项目的整改要求
1.对符合投资管理审批程序的项目,在严格执行环保、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继续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2.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节能等要求逐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进行整顿并加以规范。对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四)对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三个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
二、时间安排
(一)2005年2月底以前,各地完成登记造册和认定工作,并将情况报送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和监察部。
(二)2005年3月15日前,各地完成取缔和关停企业工作。
(三)2005年4月30日前,各有关企业完成炉型改造和收尘系统等治污设施的建设,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四)2005年5月20日前,各地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五)2005年5月底以前,省政府检查组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结果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和监察部。
(六)2005年6月上旬,国家督查组将检查我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重点省政府成立陕西省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洪峰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明远、省环保局局长何发理、榆林市市长王登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和榆林市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定期编发专报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阶段性地进行检查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