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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
  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干预。各级妇联及妇幼保健机构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各级卫生、老龄工作服务机构要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及基层卫生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卫生、财政ā、民政、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成立灾难应急与危机干预组织,将精神卫生救援内容纳入救灾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做好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各级卫生、工会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公安、司法部门要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和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及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四、做好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及监测工作
  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精神卫生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卫生部门要提高医疗机构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的服务能力。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要利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系统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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