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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精神卫生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尽快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宣传、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要分工协作,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作为全省精神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基地,对外挂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安康医院负责实施强制治疗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教育的内容,制定“学校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中学生心理保健专题教育大纲”。2005年起要确保在各类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安排精神卫生专题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并保证必要的课时。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要根据师生人数配备相应数量的精神卫生相关知识的科普读物,到2006年配置率要达到80%以上;学校校园宣传栏中应设有相对固定的精神卫生宣传园地,到2006年宣传园地的设置率应达到70%以上。司法部门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宣传部门要有计划的在新闻媒体开办精神卫生栏目或专版,宣传精神卫生知识、精神疾病和心理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精神卫生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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