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省卫生厅等部门拟定了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残联、省妇联、省老龄委办公室)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强化措施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我省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全省人口的1/3,2010年达到全省人口的2/3。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4〕71号文件中确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指导原则,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要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