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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税务登记证。
  民间组织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四、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或注销。
  (一)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应当在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持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变更,换领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完成变更手续。
  (二)民间组织机构的注销,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民间组织机构的年度检查。民间组织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先到民政部门接受年检,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代码证年检。民政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时,应查验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检情况,对上一年度未办理代码证年检的,督促其在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年检手续,并将年检情况向税务登记部门和民间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的情况,对尚未年检的,督促其到民政部门补办有关年检手续后,再受理代码证年检。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开户银行要求,及时主动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手续。
  六、民间组织机构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深圳市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因特网整合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定期公告登记的情况和年度检查的情况,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联系沟通机制,实现民间组织机构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现代化。
  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前述三证不齐全者,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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