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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十一、从事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服务单位,为军队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十三、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要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
  对军队职工按照军队有关文件规定组织、考核、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及时更换资格证书。
  十四、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十五、各级政府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和“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十六、各级主管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地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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