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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4]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吉林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吉发〔2000〕7号)要求,为推进驻吉林省军队(含武警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军队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优先安排入网,并在收取入网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军队战备、训练、生活用水用电,按实际消耗核定供应指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价格。军事机关、通信枢纽、重要目标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和开通双路供电、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三、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已调整为经营性收费部分)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四、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需要购买住房的,逐步做到由当地社会供应。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无住房的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军队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各地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应予优先,并简化有关手续。
  地方人员住军产住房的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军队转业复员和移交地方的人员要积极支持部队住房制度改革,所在单位要对部队清理军产住房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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