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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
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的通知
(浙新出发[2005]43号)


各报刊社: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监管等都做出相应规定。这是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依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新闻记者证的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全省集中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工作基本结束,新版记者证从7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
  二、各报刊社要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和使用制度,认真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机构对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受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三、新闻记者证是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做到“亮证采访”。
  四、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报刊社的经营性活动、非职务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涂改。
  五、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或调离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六、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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