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5]34号)
为了加强对统计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统计执法机构、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统计执法机构、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执法证件,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由国家统计局及广东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检查证》(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检查证》)。
《行政执法证》是用以表明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资格证明。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用以表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统计行政管理,具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对象是: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依法直接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