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规范操作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落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坚决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促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的排查,对制定和落实清欠计划不力,或不按计划还款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尚未偿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逐项落实解决,确保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以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继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控等配套制度,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市、县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坚持自愿的原则。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上限。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监管,禁止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等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禁止向学校搭车收费和进行摊派。严肃查处借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继续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抓紧制定教育收费查巡制度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七)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以及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推进药品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拓展病人“选医生、选医院、选药店”的范围;探索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健全医德医风动态监测、评价和反馈机制。继续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医药价格公示、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规范,继续解决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全面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项制度,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拓展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政策。改革和规范药品审批,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严格新药审批标准,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以申报新药规避招标、谋取虚高定价等问题。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监管,研究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广告行为,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办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