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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从严把关,全面规范学生接送车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必须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自有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专门用于学生接送的车辆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不实行季检)。凡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在征得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输证。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
  学校对接送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除允许较大规模幼儿园(在园幼儿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接送车外,其他幼儿园不准使用接送车。组织用车接送时,必须按规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必须有监护人员(幼儿须有保育员),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凡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病车”和“黑车”等。
  三、采取措施,改善学生乘车出行条件
  各地要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小学校的客运网络。对农村客运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要认真落实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浙交〔2004〕428号)精神,对于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农村客运班车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全免;并给予学生接送车辆一定金额补助费用,以减轻接送车业主负担。要启动并开通镇校、村校之间运行的班车,增加直达农村的客运线路、车辆和站点。有关部门在营运线路招标或新增营运线路时,应考虑学生用车问题,将保障周末学生用车列入协议,并作为一项准入条件。客运公司和公交公司要克服客源“冷热”不均的状况,注意统筹安排,重视延伸城郊部位学校线路。要在学生客运高峰时间尤其是周末学生流集中时段加增开班车,让利给学生,方便其出行。
  在推进农村道路建设过程中,各地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问题列入“康庄工程”统筹考虑,要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对原来窄小的简易沙石路面进行加宽,逐步改成水泥或柏油路,提升公路等级。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拓展班车线路,为更多的学生出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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