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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厅、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学生交通安全是社会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 2005年3月1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真正把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事关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并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当前,尤其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上放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同时,要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检查、督查工作,减少和避免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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