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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05)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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