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税收征管,加大税收调控力度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严格税收征管,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格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对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在此基础上,各区县财税部门要以“财税联合办公,统一计税依据,健全征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作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对所有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对受理房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各类税收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进行整合,减少环节,方便纳税人;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要与各区县财税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大力支持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确保办公场地的落实。
四、加强信贷管理,抑制投机性购房
要通过制定信贷投向指引、召开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窗口指导”,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要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指引》,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监控和资产质量的跟踪,严格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出现因新情况而影响停止转按揭政策实施,以及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以其它用途名义申请的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问题。
五、明确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要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本市已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并于5月31日向社会发布,6月1日起执行。即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本市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严格执行普通住房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非普通住房一律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保障职能
要分层次地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在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继续实行公有住房低租金和租金减免政策、多途径地解决动迁家庭居住困难、推进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贴息的同时,重点着力建立住房租赁新机制,鼓励市民通过租售并举的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并针对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情况,加快推进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