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认购绿色电力,按认购单价和认购电量进行结算。绿色电力认购单价按年度绿色电力平均上网电价与国家核定的上海市燃煤新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价确定,由市物价部门每年核准一次,与年度认购计划一起公布。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通过招标、严格考核、加强管理、技术进步等措施,降低绿色电力的成本,逐步建立和完善控制绿色电力成本的机制。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电力用户名单,并对购买绿色电力的用户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绿色电力用户与电力公司签署两年或两年以上,且年认购绿色电力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和认购绿色电力量占生产的主要产品上年用电量10%以上协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发放绿色电力标识。
获得绿色电力标识的用户,可在购买期内使用绿色电力标识。
第十八条 对购买绿色电力成绩显著的用户,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颁发奖牌。
第五章 绿色电力监管
第十九条 电力公司应设立绿色电力帐目,在绿色电力用户的电费帐单上增设绿色电力购买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电力生产、购售情况。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定期检查绿色电力的年度计划、价格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年委托审计机构对绿色电力价格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加强对用于绿色电力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并依法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应掌握绿色电力认购营销情况,定期向市经委报送情况报告、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协助营销单位制定和实施绿色电力营销计划。同时,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委托,发放绿色电力标识,制止违规使用绿色电力标识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