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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
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绿色电力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绿色电力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电力,是指由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上网的电力。
  第三条 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共同支持建设绿色电力项目。
  第四条 本市鼓励绿色电力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绿色电力。
  第五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绿色电力认购、营销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绿色电力认购、营销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电力公司(以下统称“电力公司”)是本市绿色电力的营销单位。

第二章 绿色电力购售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认购绿色电力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按绿色电力认购单价和认购电量计算。认购电量按规定程序,由用户自愿登记认购。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绿色电力年度指导计划。绿色电力购售按年度计划进行,并由电力公司做好购售电量平衡工作。若当年购入电量大于销售电量,应结转至下一年,增加销售电量;若当年购入电量小于销售电量,则应结转至下一年,减少销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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