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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审核审批事项,均应由纳税人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一览表》(见附件1)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核审批资料(部分涉税事项审核审批表样式见附件2)。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程序、权限、报送时间等,并辅导纳税人准备相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落实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流程和具体人员,明确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责。
  受理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一览表》的要求,检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检查完毕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资料清单》(见附件3)。对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应将资料全部退回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初审环节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是否真实,数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逻辑,涉税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等,审核完毕出具初审意见。
  复核环节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初审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工作规程等,对审核审批全过程实行监督,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填制审核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由受理环节的工作人员送达纳税人。不论审核审批结果是同意或不同意,税务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核审批。
  属于本级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在两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告知纳税人,同时将有关资料登记备案;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告知纳税人,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在2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予以同意的,应告知纳税人,按规定需行文批复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不得随意简化;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不予同意的,应告知纳税人,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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