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过法定程序组建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行政主体不得再行使上述范围内的监督处罚职能;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核定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95名。原核定给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的503名事业编制、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的500名事业编制由市编委收回,相应核减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事业编制16名、重庆市公路局事业编制108名、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事业编制55名。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后,收回的行政编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核销的事业编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全面清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特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执法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统一佩证上岗,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票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研究确定。
(四)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公开办事制度等,完善监督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建立并完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与交通其他具体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反馈机制。健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责权明确、配合紧密、反应迅速的联系机制。积极探索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