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
(一)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市交委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局级,领导职数2正3副;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控制在6个以内。具体机构设置、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其稽查执法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后,改设为重庆市交通征费局。
(三)主城九区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划归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行使,主城九区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设立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与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一致。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1.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行使以下职能:负责全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宣传工作;研究制定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统筹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范围的交通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督查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主城九区范围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负责全市通车高速公路运政、路政、征稽的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除外);负责全市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稽查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查处违反路政、运政、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及跨区县(自治县、市)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行使以下职能:承担辖区内除应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查处案件外的其他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全市范围的交通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配合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指定管辖的跨区县(自治县、市)案件;接受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