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8次全体会议研究,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市委二届第99次常委会议审定,决定在我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就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为核心,以调整机构、精简人员、整合现有行政执法队伍为重点,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手段,以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为目标,逐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升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能力。
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范围
(一)试点实行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即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以下统称政策制定职能)与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部分日常管理等职能(以下统称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
(二)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在市级将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交通征费稽查职能纳入综合执法后,待国家进行燃油税改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交通征费稽查的职能、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划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和北部新区)范围内的交通执法实行以市为主。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将路政、运政、港航等三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