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剥离
(一)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可以将为本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从原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参与改制。
(二)改制单位需要剥离部分资产的,应提出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部门审批。
(三)剥离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剥离资产对外处置,须经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拍卖,处置收入上缴市国资部门。
四、资产提留
(一)改制单位可在净资产中提留改制所需的正式在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补缴费、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费、“两保”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可以提留的费用等,提留的标准和范围按照甬党〔2004〕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改制单位提留资产时,应填报提留资产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市国资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核准提留。
五、产权转让
(一)改制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以评估结果的净资产,经过核销、提留、剥离和期后审计调整后为基价。基价为负资产的,按零资产转让。
(二)改制单位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转让。若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的,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三)受让方吸纳原单位70%以上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的,给予10%折扣优惠。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金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欠交部分原则上在一年内付清,对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至三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期间,用有效资产抵押或提供合法担保,按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市国资部门。
(四)改制单位在资产置换时可一次性享受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优惠。
六、加强监管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改制单位突击分配财物、隐匿资产等行为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实的,要严格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和产权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