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我市粮食生产获得稳定发展。针对粮食供给仍然偏紧的形势,为了进一步做好粮食产销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正确处理好调整农业结构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制止耕地抛荒、主攻单产为重点,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至2007年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全市2005年粮食生产总体目标为:粮食播种面积210万亩,总产量80万吨。为此,各地要继续稳定完善各项扶持粮食生产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继续实施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市财政继续对承租耕地100亩以上,且全年累计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给予20元的补助。其余种粮大户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落实直补政策。
(二)实施供种补贴。今年起至2007年,对市、县两级种子公司供应本市的嘉育280、嘉育143、甬籼57、甬优系列杂交品种、甬粳18、秀水110等优质早、晚稻种子实行优惠供应农户,直接降低供种价格。优惠标准为:早晚稻常规种子每公斤优惠0.40元,杂交种子每公斤优惠2.40元。市、县两级财政对当地种子公司实际供种情况给予规定补贴。
(三)继续实行订单粮食收购制度和价外补贴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当地粮食生产实际情况,在春播前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订单早稻收购价格为每百斤74元。收购时当市场价低于订单价格时按订单价格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按市场价收购。订单内粮食继续实行价外补贴,2005年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早稻谷7元,晚稻谷9元,在收购时一并兑现给农民,订单粮食收购价外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对农民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也应按市场价敞开收购。
(四)加大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完善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2005年至2007年,继续对抛秧盘供应进行补贴,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张0.12元。继续开展高产示范活动,加强各类适用粮食生产技术推广,对种粮大户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