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6.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7.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8.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9.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0.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2.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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