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育基地,扩大受控猪只数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出口养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多渠道加大对出口养殖基地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要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管理,做好凭证入场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生猪检疫工作。在产地检疫环节,切实掌握生猪出售前的用药情况,严格执行休药期。在屠宰检疫环节,做到凭免疫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屠宰。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头作用,建立和完善规模猪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建设和区域化管理相结合的养殖基地模式,加快出口基地建设速度,不断扩大受控猪只数量。支持和帮助企业尽快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对原料开展残留监测。各地畜牧部门要落实驻场兽医、包片兽医,加强出口养殖场户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落实“五统一”(统一仔猪、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的管理措施,规范用药、用料行为,完善用药记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无重大疫情发生。深化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养殖基地的后续监管,积极推行良好养殖规范(GAP),加快标准化示范养殖基地的推广速度,努力提高四川养猪生产的集约化、科学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畜牧结构调整。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出口加工企业建立生猪收购登记制度,收购的生猪必须具有免疫标识的检疫证明,做到能对收购的生猪进行追踪溯源;要加强产品自检自控体系建设,除检疫外,还应对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等多项指标的检测。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对条件成熟的养殖场按《四川出口肉用猪养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猪场登记备案工作并协助、支持畜牧部门和企业做好出口养殖基地的各项管理、指导工作。
五、强化培训,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业务水平。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在畜产品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地畜牧部门要加强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指导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建立处方用药制度和病猪跟踪制度,完善用药记录。做到无论在临床用药还是在饲料中使用饲料添加剂,都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严禁人药兽用,严禁出售休药期内的猪只,确保屠宰猪只安全。
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和出口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各地畜牧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通过媒体、会议、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养殖场(户)和出口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力度,提高其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和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