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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5]19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为使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之后我国公共卫生领域内又一部重要的卫生行政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部法规的重要性,《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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