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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凭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可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相应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投资主体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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