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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核准权限属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认为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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