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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核准权限范围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用汇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用汇类项目是指在资源开发类之外且中方投资涉及用汇(其中1000万美元以上为大额用汇)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为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可直接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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